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2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团结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59935762X8。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系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7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13063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另有3件尚在执行,4案合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六盘水市公积金中心提起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黄土坡街道建兴居委提起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平方米)房屋一套,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暂不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
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通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重新进行调查,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及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均表示暂不需要,同时,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5747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  刘叶青
书记员  顾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