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慈铭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3950号

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水市钟山区团结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59935762X8。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健,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642562。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5172。

被告:六盘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住所地:**盘水市钟山区黄山路**号**号门面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JK3P1G。

法定代表人:张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