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3950号
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水市钟山区团结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59935762X8。
法定代表人:林志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健,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642562。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5172。
被告:六盘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住所地:**盘水市钟山区黄山路**号**号门面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JK3P1G。
法定代表人:张迪,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贵州志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