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9566号
原告:佛山市正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黎冲村上村新村北街三巷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450902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2#、3#厂房(鹅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112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正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正唐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佛山市正唐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