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160号
申请人:宁波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6248(商务托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芦塘村塘湾组、黄泥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家。
申请人宁波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宁波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家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尹 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