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753号
原告: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芦塘村塘湾组、黄泥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湖南筑邦鸿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