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 西 省 介 休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81民初975号
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谷县水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武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鸿敏,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任村乡任村。
被告: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2018年8月31日,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2612.5元,由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晓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