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2042号
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259037685。
法定代表人:武×,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
被告: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719887685Y。
法定代表人:范×。
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1637.5元,由原告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辉辉
书记员 杨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