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81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
法定代表人:武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浩,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介休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本院在执行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81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41642.2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3525元由被执行人+
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11月25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制作了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四、本院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传唤了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执行法院接收传唤。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终本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飞宇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终本约谈笔录上签字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781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飞飞
审判员 王铁峰
审判员 张孝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