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404民初241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4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