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207民初426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甲尔坝新村B区-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大连东方山水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