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民初1151号
原告: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福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被告:北京飞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701-656。
法定代表人:董永清。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