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某某与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9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14438048C,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199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5号电信枢纽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3400MA62H9HG6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彝族,系该公司职工,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 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