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9民初151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14438048C,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199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5号电信枢纽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3400MA62H9HG6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彝族,系该公司职工,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 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