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9民初12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14438048C,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HG6,住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2段**电信大楼。
负责人:于水川。
原告***与被告四川朗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1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长 张 丞
审判员 冯 秋 生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