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1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街72号。 负责人:郑成渝,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5号电信枢纽大楼。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