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1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庙街72号。
负责人:郑成渝,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5号电信枢纽大楼。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