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东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7月8日生,回族,农民,住昭通市鲁甸县,现住玉溪市红塔区。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6)云04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安捷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析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