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院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民初3229号
原告: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该单位主任工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涛,天津林易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院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秦润林
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
人民陪审员  贺君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金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