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该单位主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来因与上诉人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4元,上诉人天津市广厦建筑设计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晓燕
审 判 员 姚 鹏
审 判 员 高彦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盈盈
书 记 员 郝旭尧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