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3303号
原告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县紫光龙世杰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紫光龙世杰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县紫光龙世杰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县紫光龙世杰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