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华环保有限公司

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0453号 申请执行人: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科技大厦C座27层A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29号院1号楼6层7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浦华环保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