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华环保有限公司

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财保965号 申请人: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科技大厦C座27层A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中欧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17层南区2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海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南区2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欧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欧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2381元的财产及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浦华环保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值792381元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中欧云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238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