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75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73元,减半收取计3548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