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2民初175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73元,减半收取计3548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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