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桂0108执7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前锋路3号大都前锋苑2栋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8862092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联钢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3)桂0108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予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后支付予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571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4837.6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