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95号
原告:上海蓝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3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东平南路555号。
原告上海蓝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蓝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蓝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