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119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
被执行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利,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784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中,案号为(2021)沪03破64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智娟
审判员  黄为忠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冬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