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06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山水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苏0706执2502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7)苏0706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遂作出(2019)苏070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再审。鉴于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故本案不能再予执行,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再审结果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706执250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雷书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