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602民初16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MA3U------。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