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787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林学院东500米城发供热东南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5号建发大厦三层38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