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2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海拉尔路与万通路交汇处南300米路东万浩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70672359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追偿权科尔沁北路76号智海大厦A4座102-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燃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3)内0102诉前调确1145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102诉前调确114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