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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伦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8496号 原告聂某某,男,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伦某某,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 原告聂某某与被告伦某某、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聂某某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