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2民初3911号
原告: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浩,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女,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仁和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雅心
书 记 员 韩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