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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昆奥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81民初6375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电话:XX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富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电话:X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电话:XXX。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