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26民初116号
原告:路来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告:***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城区产业园新兴街以南规划西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号楼1-30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来花与被告**、***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联建设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来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泓联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洋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25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90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30122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451.2元、误工费57600元、护理费13390元、交通费1000元、***定费2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546078.86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之外由被告另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7日17时58分许,路来花步行沿彩虹路由东向西通过泓联建设公司施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驾驶的鲁A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路来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至今未赔偿完毕。
**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泓联建设公司辩称,答辩人认可商河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该次事故经过、形成原因及责任比例的划分。因本案被告**已在太平洋财保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所以原告所主张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用及伤残赔偿金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后,再由答辩人根据在事故所承担比例进赔偿。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所占用道路面积极小,事故责任比例应为5%。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太平洋济南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核实涉案车辆各项证件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其他免责情节的情况下,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法有据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但对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因本次事故中我***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其余两方分别负次要责任,故我司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综合当事人的**及质证意见,本院就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2年1月27日17时58分许,路来花步行沿彩虹路由东向西通过泓联建设公司施工路段时,与对向行驶**驾驶的鲁A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路来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车辆保险情况:鲁AS××**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在太平洋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三、事故责任:商河县交警大队作出第3701261202200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负担事故主要责任,路来花负担事故次要责任,泓联建设公司负担事故次要责任。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五、被侵权人情况:路来花,1964年2月20日出生,未证明职业及收入情况。
被扶养人:***(父女关系),1934年3月6日出生,另有扶养人3人;***(母女关系),1936年9月6日出生,另有扶养人3人。
六、鉴定意见:经我院委托2022年11月10日,山东大舜***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路来花构成8级伤残1处、10级伤残1处;2、路来花伤后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护理人数仅供参考),营养期限为90日;3、路来花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12000元或以实际支出核定。
本院认为,**、泓联建设公司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显然应负担赔偿责任。但路来花等3人横向并排在道路南侧由东向西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显然较泓联建设公司违法占道的行为更为严重,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更大。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对于路来花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应负担80%的赔偿责任,泓联建设公司负担10%的赔偿责任,路来花自身负担10%的赔偿责任。先由太平洋济南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济南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由**、泓联建设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太平洋济南公司虽辩称“对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该答辩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核定路来花各项损失如下:
一、医疗费:103575.26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及医嘱(加强营养、避免受伤、随诊、带药等)、购药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但收据50元、处方笺630元,因非正式医疗发票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根据住院时间(13日)并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本院予以认定。
三、营养费:4500元(50元×90日),根据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四、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认定为11000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行为、伤残后果、赔偿义务人支付能力本院酌情认定为3200元。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路来花的主张及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院认定为301222.4元(47066元×20年×3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身份关系证明,本院认定***、***为被扶养人。根据路来花的主张及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本院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3451.2元(29314元/4人×5年×32%+29314元/4人×5年×32%)。
两项合计324673.6元。
七、误工费:路来花主张日误工费320元,误工180日并提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友证明、南张村委证明等书证证明。本院认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载明的内容不能证明资金流水为路来花的劳动收入,工友证明为复印件显然不符合证据要件形式其内容也未能证明路来花的误工损失,而居住地村委会也不能证明辖区居民的收入情况,且高收入者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故本院对于日误工费主张不予认定。路来花已超过退休年龄,但经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可认定其仍能获得劳动收入,故本院参照202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认定其日误工费为134.4元。误工费为24192元(134.4元×180日)。
八、护理费:13390元(130元×13日+130元×90日),路来花主张住院期间由亲属骆长海、***护理,出院后骆长海护理,日护理费均为13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根据202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九、交通费:路来花提交长途汽车发票等票据共计金额134元本院予以认定。剩余主张路来花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十、鉴定费:2860元,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太平洋济南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路来花医疗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残疾赔偿金139084元、误工费24192元、护理费13390元、交通费134元,合计198000元;太平洋济南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路来花剩余医疗费81900.2元、残疾赔偿金148471.6元、鉴定费2288元,合计232659.8元;泓联建设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路来花剩余医疗费10237.5元、残疾赔偿金18559元、鉴定费286元,合计290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某某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规定赔偿原告路来花医疗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元、残疾赔偿金139084元、误工费24192元、护理费13390元、交通费134元,合计198000元(支付至路来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6230××××4277账户);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路来花剩余医疗费81900.2元、残疾赔偿金148471.6元、鉴定费2288元,合计232659.8元(支付至路来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6230××××4277账户);
三、被告***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路来花剩余医疗费10237.5元、残疾赔偿金18559元、鉴定费286元,合计29082.5元(支付至路来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6230××××4277账户);
四、驳回原告路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464元,原告路来花负担732元,被告***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信丰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