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902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果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创盛机械有限公,住所地广**玉林市双龙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林市创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创盛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创盛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限期指定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创盛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创盛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梅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