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23执保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执行人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并提供自有机器设备(加工中心机)三套价值56.1万元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冻结时间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上述自有机器设备(加工中心机)三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