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23民初1746号
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9986020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3日出生,壮族,系公司员工,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堂二路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144904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汇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收取3862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742元,由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国彬
人民陪审员 谢 禄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马海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