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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023民初123号
原告广东华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康西路工业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简树财,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平果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广东华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华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