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某某、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某某坤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1号香江花园4号楼24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01月27日出生,住平果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坤。 被执行人**坤,男,汉族,1962年08月19日出生,住平果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果县工业园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坤、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利息等49620895.94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向公安交通警察、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现场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果县城龙市场西南侧(原县政生活小区内)的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14)第037号出让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果县城龙市场西南侧(原县政生活小区内)的A地块一幢【桂2018平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741号】及被执行人**坤名下位于平果县城龙市场西南侧(原县政生活小区内)的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14)第632号出让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正在启动债权转让,公开拍卖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需要等待债权转让后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想 审 判 员 麻永彤 审 判 员 马崧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