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3898号之三
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9986020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柳州博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润路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9884072Q。
法定代表人:董服泳,总经理。
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诉柳州博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49元,由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已预交14098元,由本院依法退回7049元给原告广西平果铝合金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