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银丰基、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2498号 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8149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丰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8197607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基因公司)与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丰基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丰基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支付银丰基因公司欠款共计人民币11726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020年5月及2021年10月,银丰基因公司、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双方分别签订了三份《基因检测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银丰基因公司为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提供基因检测技术服务并开具相应发票,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武汉现代妇产医院不能按时支付费用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付款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的,银丰基因公司同时有权终止提供检测服务。截至2022年3月2日,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尚欠银丰基因公司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117260元。经银丰基因公司多次通知,武汉现代妇产医院仍未向银丰基因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据此,银丰基因公司请求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向银丰基因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共计人民币117260元。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银丰基因公司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8日,武汉现代妇产医院(甲方)与银丰基因公司(乙方)签订《基因检测合作协议书》,载明:一、委托检验项目名称:1.胎儿染色体微缺失/微重复产前DNA检测;2.叶酸代谢能力基因检测;3.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4.染色体异常基因检测。二、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三、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2021年10月18日双方就上述合同进行了续订,双方合作期限自2021年10月18日延续至2022年10月17日,其余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 银丰基因公司主张武汉现代妇产医院2019年11月检测费为9000元、2019年12月检测费为21000元、2020年1月检测费为13500元、2020年4月检测费为6300元、2020年5月检测费为8720元、2020年6月检测费为5880元、2020年7月检测费为10020元、2020年8月检测费为6660元、2020年9月份的检测费为11700元、2020年10月份检测费为9940元、2020年11月检测费为4900元、2020年12月检测费为8620元、2021年1月份检测费为10660元、2021年2月份检测费为5560元、2021年3月份检测费为10980元、2021年4月份检测费为9840元、2021年5月份检测费为10200元、2021年6月份检测费为8820元、2021年7月份检测费为13760元、2021年8月份检测费为4360元、2021年9月份检测费为5380元、2021年10月份检测费为5100元、2021年11月检测费为7660元、2022年1月份检测费为2480元。武汉现代妇产医院于2021年1月5日向其支付外检费9000元、于2021年4月29日向其支付外检费21000元、于2021年5月27日向其支付1月款6300元、于2021年6月29日向其支付外检费1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向其支付1月款7200元、于2021年8月27日分三笔(1400元、600元、8900元)向其支付2020年4月-6月外检费10900元、于2021年9月29日向其支付2020年7月外检费10020元、于2021年10月28日向其支付2020年8月外检费6540元、于2021年11月29日向其支付2020年9月份外检费11700元、于2022年1月5日向其支付2020年12月外检费8620元。因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拖欠其检测费用,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银丰基因公司与武汉现代妇产医院签订的《基因检测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银丰基因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提供了服务,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未按双方协议约定向银丰基因公司支付相应对价,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结合银丰基因公司提供的检测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款情况,可以认定银丰基因公司已经向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提供了检测服务。银丰基因公司主张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应向其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份的检测费,其未提供上述期间的检测费用单据及发票,但综合其提供的武汉现代妇产医院的回款单据中部分款项系支付2020年9月份之前的检测费,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述期间欠付款项数额,故银丰基因公司主张的该期间的检测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检测费用,根据银丰基因公司提供的检测单、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回款等证据,可以认定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应向银丰基因公司支付2020年10月份至2022年1月份(2021年6月份除外)的检测费108440元。其中2020年12月的检测费8620元,银丰基因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已于2022年1月5日向其支付,故应在上述应付款项中扣除。2021年6月份检测费8820元,银丰基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武汉现代妇产医院应向银丰基因公司支付检测费108440元。 武汉现代妇产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08440元; 二、驳回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元100元,由被告武汉现代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