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麦递途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6111号之一
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太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递途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金晴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递途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银丰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麦递途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蔡文霞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