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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小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JF294Q。 被执行人:高小路,男,汉族,1993年05月06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小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140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万盟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890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高小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小路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高小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高小路名下银行卡账户予以冻结;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小路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被执行人高小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小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高小路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高小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小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231执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义 审判员 黄 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