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精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某某等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2民初1496号 原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45136520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