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2143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和镇新阳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45136520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与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