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精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2民初2143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和镇新阳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45136520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与射洪县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