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1民初585号之一
原告广西南国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贵州省独山县麻尾工业园区二期标准厂房绿化服务合同》内容来看,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因此,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陆耀立
法官助理 谭 道 航
书 记 员 罗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