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6民初16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国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南国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国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南国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9元,减半收取计5604.5元,由原告广西南国现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绍南
书记员 张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