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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宏杉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恒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894号
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对原告杭州宏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恒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云011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二行“至于军区总医院与宏杉公司之间”补正为“至于恒创公司与宏杉公司之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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