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9886号
原告(反诉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至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562元,减半收取计37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磐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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