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诗意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柳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202民初146号
原告:深圳市诗意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平山一路2号南山云谷创业园二期10栋1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K80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柳路以南滨江路以西(大唐观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PGLWU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2号大唐世家8#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364022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诗意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意空间公司)与被告柳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房开公司)、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世家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诗意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唐世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诗意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418185元及违约金暂计10789.17元(利息以4181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2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大唐世家公司对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原告与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由原告就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在柳州22亩示范区提供室内设计方案即精装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总标的额为464650元,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按照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分五次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按照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12日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的设计工作,但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大唐世家公司为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大唐房开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1、2无异议。但是希望违约金能给一定的减免。
被告大唐世家公司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微信群聊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入账回单、企业工商信息。上述证据被告大唐房开公司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请基本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开具金额合计464650元的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为2022年1月4日及2022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当庭均无法确定收到上述发票时间,发票通过快递寄出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又查明,原告与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分五次支付,每次款项条件均有提交合格发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于设计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款项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不超过逾期款项的20%。
再查明,被告大唐世家公司为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持股比例100%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对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418185元的诉请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现原告已经依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并向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提交了工作成果,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从2022年2月17日开始计算,但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大唐房开公司付款前原告有开具并向被告大唐房开公司送达发票的义务,现双方无法确认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收到发票的时间,但经庭审确认该发票寄出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本院根据一般跨省快递送达时长认定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收到该发票的合理期限为3日,则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应于该合理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至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被告大唐房开公司未按时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应从该期限届满次日即2022年2月25日起算。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按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一确定,该计算方式未明显超过原告因被告大唐房开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根合同约定该违约金不应超过逾期款项的20%即83637元(418185×20%=83637元)。故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8185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从2022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且违约金不得超过83637元)。
关于被告大唐世家公司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大唐房开公司为大唐世家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文中本院已经认定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及违约金,被告大唐世家公司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大唐房开公司、大唐世家公司均未举证证明被告大唐房开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大唐世家公司财产,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防止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大唐世家公司对被告大唐房开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诗意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18185元;
二、被告柳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诗意空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18185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从2022年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且违约金不得超过83637元);
三、被告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8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611元,合计6478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