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

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003执274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039114765,住所地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5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邗江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信息。委托户籍地法院查询亦未查询到不动产信息。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