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终1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6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住所地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凤来社区盘江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曲靖利安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紫云路与珍珠街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元,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1元;退还二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